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61-1号储备用地征收(使用)土地预公告
为实施泉州市丰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2023-61-1号储备用地征收(使用)土地预公告:
2.征地范围:南至丰泽区规划60号路、东北至城东至北峰快速通道。具体详见勘测定界图。
3.涉及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城东街道东星社区、东海街道大坪社区(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4.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2023-61-1号储备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属公共利益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拟于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7日组织城东街道办事处、东海街道办事处进行拟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并由城东街道办事处、东海街道办事处代表丰泽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对该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本公告期限为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有异议的,应该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城东街道办事处、东海街道办事处提出。
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丰泽区人民政府,由城东街道办事处、东海街道办事处代表区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33号储备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2023-33号储备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2023-33号储备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拟征收城东街道东星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3163公顷,其中果园0.2267公顷, 农村道路0.0896公顷。拟征收土地共有0.3163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城东街道东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泉丰政综〔2023〕120号)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城东街道东星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30.81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0.7,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0.46。
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及地上物补偿的通知》(泉丰政综〔2013〕44号)文件执行。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泉丰政综〔2019〕2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北峰街道办事处、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等规定执行。
拟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东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城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丰泽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泉州市丰泽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我区集体所有土地0.8097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22号储备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泉丰政征告〔2022〕30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23号储备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泉丰政征告〔2022〕31号)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丰泽区北峰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泉丰政综〔2023〕120号)的有关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安置。以上地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耕地为87210元/亩;非耕地的农用地为61047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40116.6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及地上物补偿的通知》(泉丰政综〔2013〕44号)执行。
全部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有涉及符合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条件的居民,依据《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泉丰政综〔2019〕29号)的规定,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3〕785号文件批准的征收事项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47号储备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2023-47号储备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2023-47号储备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拟征收北峰街道霞美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4033公顷,其中水田0.0584公顷,水浇地0.0134公顷,旱地0.1437公顷, 果园1.1599公顷, 田坎0.0279公顷。拟征收土地共有0.1805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北峰街道霞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泉丰政综〔2023〕120号)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北峰街道霞美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30.81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0.7,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0.46。
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及地上物补偿的通知》(泉丰政综〔2013〕44号)文件执行。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7人),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泉丰政综〔2019〕2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北峰街道办事处、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等规定执行。
拟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峰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北峰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为实施泉州市鲤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现就鲤城区江南组团“断头路”一期项目江南大街东延伸段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地块位置:鲤城区江南组团“断头路”一期项目江南大街东延伸段位于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
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鲤城区江南组团“断头路”一期项目江南大街东延伸段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拟征收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的集体土地0.2609公顷,其中:水浇地0.0571公顷、果园0.1865公顷、农村道路0.0173公顷(其中:0.0400公顷已承包到户,涉及2户居民)。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泉鲤政文〔2023〕68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96万元/公顷的标准进行补偿,各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1.0、未利用地1.0;青苗、果树等地上物按52.5万元/公顷进行包干补偿;被征地单位社保补助基金和社区载体发展基金各按15万元/公顷进行补偿。房屋拆迁由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一)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8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鲤政文〔2019〕8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拟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居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居民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
为实施泉州市鲤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泉州市金鲤大桥工程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征地范围:项目拟征收土地面积约1.7877公顷,具置详见附图。
(二)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泉州市金鲤大桥工程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拟用地位于浮桥街道延陵社区、新步社区,本项目拟于2023年11月10日起由鲤城区浮桥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等,一律不予赔偿。
本公告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即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24日止。
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浮桥街道办事处,我区委托浮桥街道办事处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现状调查、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相关土地征收法定程序。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为实施鲤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2023-37号储备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征地范围:拟征地面积约0.2311公顷,具置详见2023-37号储备用地拟征地范围示意图。
(二)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2023-37号储备用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拟用地位于金龙街道后坑社区、古店社区,本项目拟于2023年11月8日起由鲤城区金龙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等,一律不予赔偿。
本公告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即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22日止。
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金龙街道办事处,我区委托金龙街道办事处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现状调查、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相关土地征收法定程序。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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