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摄影作品的知识产权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有超过4万份判决书和超过12万份裁定书。再叠加“摄影作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搜出超过1.7万份判决书和超过1000份裁定书。虽然有管辖裁定、一二审判决、未诉和解等其他原因使得数据可能不是非常精准,但从这些数据中可以大概看出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案件占整个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案件的比例较高。
在涉及摄影作品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多为摄影作品的网站经营者或是摄影作品的经纪代理公司,摄影师主要还是专注于拍摄、创作,一般不太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发现侵权,更别说是主动维权,因此以摄影师为原告的案件数量相对少一些。该类案件的重点在于如何证明权属、如何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进一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以第二个问题为例,由于很多摄影师拍摄作品不是因为某种利益关系,而是出于兴趣爱好,因此原告常常无法举证自己的经济损失。此外,很多侵权方往往希望通过摄影作品吸引流量,但原告很难举证流量可以给被告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判赔额往往都不太高。
那么,对于广大摄影师而言,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作者不能在发现作品被侵权时才想到如何保护,而是要在创作作品的时候就要有保护版权的意识,并逐步保存相关资料,以备不时之需。比如,保存创作的素材、原始底稿。发布到社交账号或网站的摄影作品不要轻易删除,不要把原片随意赠给他人,同时还要通过著作权登记、加时间戳、保全网等方式将摄影作品的权利固定下来。另一方面,如果发现作品被侵权,依据摄影师的目的不同,可参考以下两种处理方式:对于担心影响销量、风评等原因只需要对方尽快删除下架的,可以通过私信告知、发送告知函等方式要求对方删除、下架侵权摄影作品等;对于侵权影响范围大等原因需要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建议首先委托律师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然后视情况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孙胜男)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李昌禹)近日,中宣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批准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人权研究中心成为第三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这是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相关内容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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